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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巴黎協定》

第一章    背景
1.1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1.2 《京都議定書》與《京都議定書之多哈修正案》
1.2.1《京都議定書》
1.2.2後京都時期與《京都議定書之多哈修正案》
1.3 從「國家適當減緩行動」經「利馬氣候行動呼籲」到「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1.4 《巴黎協定》

第二章    《氣候公約》相關重點機構簡介
2.1 重要機構
2.1.1《氣候公約》締約方大會
2.1.2《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大會(CMP)
2.1.3《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CMA)
2.2 附屬機構
2.2.1附屬履行機構(SBI)
2.2.2附屬科學與技術諮詢機構 (SBSTA)
2.2.3特設工作小組
2.3 科學相關機構
2.3.1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門委員會(IPCC)

第三章    後京都機制的重點涵蓋與峇里路線圖
3.1 減緩
3.1.1市場機制
3.1.2設定減碳目標
3.1.3國家自定貢獻(NDC)
3.1.4共同但有區別的減碳義務
3.2 調適
3.2.1低度開發國家工作計畫及低度開發國家專家團(LEG)
3.2.2奈洛比行動方案(NWP)
3.2.3調適委員會
3.3 損失與損害:華沙國際機制
3.4 氣候財務機制
3.4.1全球環境基金(GEF)
3.4.2綠色氣候基金(GCF)
3.4.3調適基金(AF)
3.5技術開發及移轉
3.5.1技術執行委員會(TEC)
3.5.2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CTCN)
3.5.3技術需求評估 (TNAs)
3.6 能力建構
3.6.1「能力建構」框架及「德班論壇」
3.6.2巴黎能力建構委員會(PCCB)
3.7 透明度
3.7.1「國家通訊」、「二年期報告」以及「二年期更新報告」
3.7.2「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第四章    《巴黎協定》重要條文說明
4.1 《巴黎協定》之架構
4.2 《巴黎協定》重要條文釋義
4.2.1前言(preamble)
4.2.2第二條:《巴黎協定》之目標
4.2.3第三條和第四條:NDC與減緩
4.2.4第六條:國際間可轉讓減緩成果(ITMOs)及非市場方法
4.2.5第七條:調適
4.2.6第八條:損失與損害
4.2.7第九條:財務機制
4.2.8第十條:技術開發與移轉
4.2.9第十一條:能力建構
4.2.10第十三條:透明度
4.2.11第十四條:全球盤點
4.2.12第十五條:履約與遵約

第五章    結論

第六章    附錄
一:字詞彙編
二:氣候公約締約方大會組織圖及氣候公約網站對各機構之簡介
三:《氣候公約》至《巴黎協定》各項工作項目時間軸
四: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五:京都議定書
六:京都議定書之多哈修正案
七:巴黎協定
 

出版日期: 2021/06/17
經銷商: 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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